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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南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

信息来源:信息发布中心
发布日期:2009-07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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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社区居委会自身工作 (共28项)
(一)利用多种形式向广大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宣传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教育居民遵纪守法,履行法定义务。
(二)教育社区居民自觉遵守共同制定的《社区居民公约》。
(三)负责受理、承办、代办、转办社区居民事务,整合社区资源,为居民提供福利性、公益性、公共性服务,接待来电、来信、来访咨询,及时收集社区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,听取居民呼声,向社区居民和相关部门反馈信息。
(四)对各类社区协管员的工作进行考核。
(五)及时办理居民代表提交的议题。
(六)对 "星光计划"(三室一场一校)服务设施进行管理。
(七)动员和组织社区单位和居民开展救灾、救济和募捐工作。
(八)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和拥军优属活动,定期走访、慰问优抚、社救对象。开展扶残助残工作。
(九)组织低保、刑满释放、解除劳教及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公益活动。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,组织志愿者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各种公益性服务工作。
(十)依据法律、法规规定为居民出具有关证明。
(十一)成立社区民调组织,调解处理民事纠纷,及时化解矛盾,做到组织、责任、制度三落实。
(十二)针对社区居民需求,定期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服务。做好老年人、妇女儿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维权工作,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。
(十三)建立社区安全防范体系,做好群防群治工作。教育居民增强防火、防盗意识,爱护技防监控设施。
(十四)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。组织开展文明社区、文明楼 (门)院、文明家庭的创建活动;依托市民学校,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各种学习、培训等活动,教育群众遵守社会公德。
(十五)培育社区群众活动队伍,利用社区文体服务设施、场地,开展各类文化、体育、科普活动。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通报社区内全民健身服务设施损坏情况。
(十六)开展健康教育,组织各类卫生保健和卫生知识讲座。
(十七)开展居民防病宣传及疾病预防、监控、报告等项工作。
(十八)负责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。对新婚、孕产期的妇女进行重点走访,进行优生优育宣传教育。对超计划怀孕人员早发现、早报告、早做思想工作、早采取补救措施。发放避孕药具。
(十九)对社区环卫、保洁、绿化工作进行监督。组织居民铲冰扫雪。
(二十)开展爱国卫生运动,发动群众开展除“四害”活动。开展创建卫生之家、健康家庭、无烟家庭等活动。
(二十一)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,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,协调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,反映业主对物业公司的要求。
(二十二)协调和动员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,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及双向服务。动员社区单位向社会开放内部服务设施。
(二十三)对社区范围内规划调整、项目建设、设施变更、环境布局等涉及社区成员整体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社区的难点、热点问题,征求居民意见。
(二十四)完成社区居民会议交办的任务,接受社区居民代表的监督。
(二十五)对社区民间组织进行备案、公示、管理和监督。
(二十六)掌握社区基本情况,做好社区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采集及管理工作。
(二十七)负责社区档案、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。
(二十八)支持社区妇联、团组织、工会联合会、老年人协会、残疾人协会、红十字会等组织开展活动。
二、协助政府的工作 (共18项)
(一)低保的初审、复审,低保人员动态管理、民房商用管理和就业援助等工作,对申请廉租住房和医疗救助人员的情况进行核实。
(二)优抚对象慰问金、居家养老服务券的发放以及各种困难补助的情况核实上报、走访慰问等工作。
(三)失业人员的登记和动态管理,挖掘社区单位空岗,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、介绍工作,实现社区再就业。对退休人员进行登记,掌握基本情况,做好服务工作。
(四)对社区商业网点进行监督。
(五)社区矫正工作。对缓刑、管制、假释、监外执行、剥夺政治权利继续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进行监督考察、管理和教育,将有关情况上报有关部门。刑满释放、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、帮教工作。
(六)对社区内的原法轮功习练者和其他邪教组织成员进行排查走访,开展对法轮功习练者的监控、帮教、转化工作,对其它功法调查摸底。
(七)做好限养、禁放工作。开展禁毒工作,了解掌握吸毒人员的基本情况,做好信息反馈。
(八)对流动人口、租住房屋及房主情况进行登记,定期核对数据。
(九)对社区内流动人口的子女进行登记,帮助其解决就学问题。
(十)落实社区楼、门、院的防火措施,排查火灾隐患。
(十一)建立健全社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,定期召开交通安全会议。统计社区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关情况。
(十二)了解居民健康状况,参与社区卫生服务评价。
(十三)配合做好精神病人的监护工作。
(十四)建立育龄妇女卡片(含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),填报《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》,做好相关的基础统计工作。
(十五)危房改造、市政建设等的群众动员、教育、信息反馈工作。
(十六)依照《兵役法》做好适龄青年登记工作。
(十七)掌握民族、宗教、侨务工作对象的基本情况,做好服务工作。
(十八)经批准进入社区的其他工作。